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4 目,第四条第(八)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无 | |
2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2份 |
无 | |
3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1份 |
无 | |
4 |
出口发票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 |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无 | |
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无 | |
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 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 |
1份 |
无 | ||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无 | |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
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
1份 |
无 | |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 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 24 个月内提交 |
||||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
||||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
出口合同复印件 |
1份 |
||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
1份 |
无 | ||
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
1份 |
无 | ||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无 | ||
年度财务报表 |
1份 |
无 | ||
收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
1份 |
无 | |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
1份 |
无 |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
1份 |
无 | |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
1份 |
无 |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 |
1份 |
无 |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
1份 |
无 |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
1份 |
无 | ||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
1份 |
无 | ||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
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
1份 |
无 | |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 |
1份 |
无 | |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
1份 |
无 | ||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
1份 |
无 |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 |
1份 |
无 | |
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
1份 |
无 | ||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
1份 |
无 | ||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1份 |
无 | |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
1份 |
无 |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
1份 |
无 |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无 | ||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
1份 |
无 |